小豫普法丨赡养义务能否免除? -kf凯发
河南手机报
08-02
李某和张某夫妇二人育有5个孩子,因年老多病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照顾,二人于2012年就赡养问题与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老大、老二、老三负责赡养照顾两人,免除老四、老五的赡养义务。但近年来,老大、老二因自身体弱多病,无力照顾父母,于是提出让老四、老五也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老四、老五以协议书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李某夫妇向村委会求助,想知道能否要求老四、老五承担赡养义务。
案例分析: 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有何种理由,子女均不能拒绝尽赡养义务。
本案中,李某夫妇因年老多病,日常生活需要照顾,子女应对其尽到赡养义务。虽然李某夫妇与子女签订了协议,免除了老四、老五的赡养义务,但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李某夫妇要求老四、老五履行赡养义务,其应当履行。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153条、第1067条。
★本栏目由河南省司法厅、河南手机报联合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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