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豫普法丨孩子上不上学,只是自家的事儿吗? -kf凯发
河南手机报
07-05
马哥的女儿小学毕业了,如果继续读书就要送到镇上的中学。马哥觉得一个女娃读太多书没什么用,还很费事,开学后没有让女儿继续上学。镇政府得知后,向马哥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并多次和学校教师一同到其家中做工作,但马哥一直未将女儿送入学校就读。多次劝导教育无果,镇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马哥限期将女儿送到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并限期缴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马哥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镇政府遂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有义务保证孩子完成义务教育。如果孩子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必须获得当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义务教育不仅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更是关系到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予以保障。本案中,马哥的女儿没有完成9年义务教育,马哥无正当理由不让女儿继续读书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对马哥的这种违法行为,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本案中,镇政府对马哥的行政处罚,正是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1条。
★本栏目由河南省司法厅、河南手机报联合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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