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豫普法丨灌溉保丰收的田间机井,能不能自由买卖? -kf凯发
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承包的土地越来越值钱,一些农民朋友为方便耕种和便于浇地,自费在自己承包地里打机井,同时,在承包地转包给他人时,私售承包土地里的机井来获取利益。那么“自家”承包地里机井可以自由买卖吗?近日,驻马店市正阳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机井买卖协议无效案,对此作了否定回答!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李某系同乡村民, 2018年9月29日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承包的19.5亩责任田转包给王某耕种,承包地最低承包五年,五年后国家对土地没有大调整,继续按本协议承包该土地,并将承包地里的两眼机井卖给王某,两眼机井所有权归王某所有。2023年秋,由于李某出现经济困难,想要将承包给王某的19.5亩土地连同卖给王某的两眼机井一并收回,王某不同意,则要求李某退还机井款10,000元,李某拒不返还。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购买机井款。
法院调解
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就相熟,矛盾纠纷不大,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因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被告李某只是取得该两口机井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其与原告王某双方之间关于买卖机井的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属于无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将所获利益全部返还原告王某。但因李某经济困难,拒不返还所获利益,办案法官多次同被告李某进行沟通做判后答疑工作,并对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鉴于王某已对该两口机井使用5年的实际情况,最终李某返还王某购机井款6,000元,王某同意。
法官说法
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买卖,在自己的承包地自费打的机井,因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只能取得该机井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原被告双方之间买卖机井的行为,违反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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