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豫普法丨对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老了能要求赡养吗? -kf凯发
父母离婚时,张某10岁。后张某跟着父亲长大,母亲没管过他。母亲退休后虽有退休金,但因病生活困难。张某35岁时,母亲起诉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张某认为母亲在自己成长中“缺席”,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经审理法院判决,除了医药费,张某每年给母亲6000元赡养费。张某40岁时,母亲又起诉要求他支付5年来医保不报销的医药费,每年赡养费增加到9600元并且要在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看望自己。张某认为,药费不能报销是母亲未经批准擅自转院就医所致,经济困难也与母亲不合理消费有关,自己收入不高又在外地工作,因此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要求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等。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以父母曾经抚养自己为前提。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缺席”,未尽抚养、教育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中,张某的母亲虽然在离婚后未尽到对张某的抚养义务,但张某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既然张某的母亲由于自身疾病造成生活困难,张某理应尽赡养义务。
赡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从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解决矛盾。父母应体谅子女的困难,加强沟通和理解;子女除应从物质上保障老人的日常生活外,也应从精神上尽到抚慰的义务,帮助老年人安度晚年。据此,法院判令张某承担部分医药费;将赡养费调整为每年7800元,同时提醒张某母亲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张某每年至少选一个法定节假日去看望母亲一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5条、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
★本栏目由河南省司法厅、河南手机报联合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