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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日报 》( 2024年06月11日 第 04 版)
□江德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针对“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恶意逃债”等行为,明确多项预付式消费中无效的“霸王条款”。(据6月10日《工人日报》)
预付式消费适用领域很广泛,包括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降低了消费成本,商家也得以预收大量资金,充实现金流。但预付费消费模式潜藏风险,商家缺少外部监督,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法退款的情况时常发生。
预付式消费相关纠纷给司法实践领域带来了一系列新课题。梳理以往案例,在此类纠纷的善后处理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尺度等,不同案件都有不小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落地效果。
此次,按照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恶意逃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此一来,就可厘清商家正常闭店和“卷款跑路”“恶意逃债”之间的区别,并给商家划清了底线,只要收取预付费,就必须兑现服务承诺,或者退还未消费款项。如果商家违约,既不提供服务,又不退款,就可视为商业欺诈,而且“职业闭店人”“背债人”也逃不脱干系,需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可见,这样一来,就给预付式消费商家划定了闭店门槛,并提高了违法成本,不能再轻易逃避责任了。
有了司法解释作为裁定标准,各地执法部门遇到此类消费纠纷时,就可依照标准衡量,评估商家是否存在违法闭店行为,是否属于“卷款跑路”“恶意逃债”的情况。如果涉嫌违法,可及时采取司法干预措施,对商家的各个账户、店铺进行查封,防止商家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尽量追回剩余预付款项,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而且,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闭店行为,也可肃清行业乱象,引导商家合法经营,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